国度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登记治理造度的通知
字号:大︱中︱幼 2009-03-26 16:40:36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
国税函〔200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国度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难细窬质,推进我国表贸出口健全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经钻研,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登记治理造度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依照《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尝试有关单证登记治理造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划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登记,即在《出口货物登记单证目录》的“登记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登记单证存放地址即可,不再依照第二条划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登记,不用将登记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终场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登记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查抄时,向出口企业调取登记单证进行查抄。
国度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