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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下)

字号: 2017-05-23 16:20:56 点击数:

(续上篇)

 

三十一、随附单证
本栏目凭据海关划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二十条划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 ,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划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 ,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 ,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一份报关单仅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凭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通告执行。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署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 ,同时在业务治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 ,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 ,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 ,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 ,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四)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 ,同时在业务治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 ,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 ,应先治理进口报关 ,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 ,除另有划定外 ,应领先填写出口报关单 ,再填写进口报关单 ,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 ,应先治理进口报关 ,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五)治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 ,本栏目填报“<ZT”+“海关审核联系单号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六)保税监管场合进出货物 ,在“保税/监管场合”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合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海内地区代码) ,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合间流转的 ,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合代码。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理的 ,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理申报表编号。
(八)当监管方法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 ,如果为复运进出境货物 ,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本栏内划分填报“复运进境”、“复运出境”。
(九)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 ,在本栏目内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十一)效劳外包货物进口 ,填报“国际效劳外包进口货物”。
(十二)公式订价进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公式订价备案号 ,花样为:“公式订价”+备案编号+“@”。关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 ,如需要指明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订价备案的 ,则备注栏内填写应为:“公式订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十三)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 ,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 ,花样为预审价(P+2位商品项号+决定书编号) ,若报关单中有多项商品为预审价 ,需依次写入括号中。
(十四)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 ,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归类R-3-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 ,其中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均为4位数字 ,例如R-3-0100-2016-0001。
(十五)含归类裁定报关单 ,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归类裁定编号 ,花样为“c”+四位数字编号 ,例如c0001。
(十六)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
三十三、项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等已备案、审批的货物 ,填报和打印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或《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审批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凭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51号通告执行。
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 ,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 ,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项号 ,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制品数量。其中第二行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结转货物 ,划分凭据《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制品项号填报。
(二)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制制品和未完制品折料) ,出口报关单凭据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凭据转进《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三)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 ,出口报关单凭据《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 ,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制品) ,进出口报关单凭据《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四)制品退换货物 ,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凭据《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制品的项号填报。
(五)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治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制品、残次品、未完制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 ,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 ,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进口料件项号。如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 ,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六)加工贸易制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货物进口的 ,应先治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 ,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制品项号 ,进、出口报关单货物数量应一致。
(七)加工贸易货物销毁 ,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相应的进口料件项号。
(八)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 ,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换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九)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 ,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 ,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 ,应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 ,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 ,报关单上的商品由报关清单合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三十四、商品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商品编号由10位数字组成。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 ,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 ,后2位为切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 ,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 ,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条约、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 ,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 ,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治理要求为准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 ,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挂号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商品名称一致。
(四)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 ,商品名称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凭据《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比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五)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 ,凭据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 ,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六)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 ,边角料复出口 ,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
(七)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法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通告)规模内的汽车生产件的 ,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 ,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须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 ,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2.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 ,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 ,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 ,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 ,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 ,或者海关划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 ,如“功率”、“排气量”等 ,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 ,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 ,应当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法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通告)规模内的汽车维修件的 ,填报规格型号时 ,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 ,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纷歧致的 ,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 ,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一)第一行应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 ,应在第二行凭据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 ,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 ,应按货物扣除包装容器后的重量填报 ,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
2.使用不可支解包装质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 ,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 ,如接纳供零售包装的罐头、药品及类似品等。
3.凭据商业老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 ,应按公量重填报 ,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接纳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 ,可按毛重填报 ,如粮食、饲料等大宗散装货物。
5.接纳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化妆品 ,凭据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五)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 ,货物实际进口时 ,应凭据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命量。
(六)具有完整品或制制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制品 ,凭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 ,凭据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七)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 ,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 ,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 ,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八)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九)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 ,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划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治理规章划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差别的 ,应划分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 ,填报“国别不详”(代码701)。
本栏目应按海关划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三十八、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 ,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 ,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差别的 ,应划分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可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 ,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划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三十九、单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 ,本栏目填报单位货值。
四十、总价
本栏目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 ,本栏目填报货值。
四十一、币制
本栏目应按海关划定的《钱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钱币名称及代码填报 ,如《钱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 ,需将实际成交钱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钱币代码表》列明的钱币填报。
四十二、征免
本栏目应凭据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谋划定 ,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划定的《征减免税方法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法填报。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应凭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划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划定为“保金”或“保函”的 ,应填报“全免”。
四十三、特殊关系确认
本栏目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步伐》(以下简称《审价步伐》)第十六条 ,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保存特殊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为买卖双方保存特殊关系 ,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配合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果真刊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资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 ,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署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 ,如果切合前款的划定 ,也应当视为保存特殊关系。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 ,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四十四、价格影响确认
本栏目凭据《审价步伐》第十七条 ,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爆发影响 ,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约莫同时爆发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 ,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爆发影响 ,在本栏目应填报“否” ,反之则填报“是”: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凭据《审价步伐》第二十三条的划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凭据《审价步伐》第二十五条的划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 ,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四十五、与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
本栏目凭据《审价步伐》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填报确认买方是否保存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买方保存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 ,并且切合《审价步伐》第十三条的 ,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保存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 ,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切合《审价步伐》第十三条的 ,在本栏目应填报“是”。
买方保存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实付、应付价格中 ,纳税义务人凭据《审价步伐》第十三条 ,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 ,填报“否”。
买方不保存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 ,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括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 ,填报“否”。
本栏目出口货物免予填报 ,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四十六、版本号
本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制品单耗版本一致 ,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四十七、货号
本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料件、制品货号一致 ,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四十八、录入员
本栏目用于纪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
四十九、录入单位
本栏目用于纪录预录入单位名称。
五十、海关批注及签章
本栏目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 ,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
相关用语的寄义:
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报关单的花样填写的凭单 ,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单位凭据申报单位填写的报关单凭单录入、打印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 ,海关尚未接受申报的报关单。
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进出境后按报关单花样提供的 ,用作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国税、外汇治理部分治理退税和外汇核销手续的证明文件。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文章时间:2016-04-27
(201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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