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造规范(上)
字号:大︱中︱幼 2017-05-23 14:55:01 点击数: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造要求,保障报关单数据质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律例,造订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当选取“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主张填造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定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
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赐与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划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积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挨次编号。
三、收发货人
本栏目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表签定并执前进出口业务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幼我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特殊情况下填造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定者和执行者非统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表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表商投资企业,并在象征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誉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解决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业务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业务手册》)治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加工业务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四、进口港口/出口港口
本栏目应凭据货物现实进出境的港口海关,填报海关划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港口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界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界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分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让渡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地点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现实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
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现实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本栏目为8位数字,挨次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面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推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纪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面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置的日期。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挨次为年(4位)、月(2位)、日(2位)。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七、消费使用单元/出产销售单元
(一)消费使用单元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元的名称,蕴含:
1.自前进口货物的单元。
2.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元。
(二)出产销售单元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出产或销售单元的名称,蕴含: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元。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元。
(三)使用《加工业务手册》治理的货物,消费使用单元/出产销售单元应与《加工业务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消费使用单元/出产销售单元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表之间的进出境货物,消费使用单元/出产销售单元该当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四)消费使用单元/出产销售单元按下列要求填报:
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和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加工出产企业登记编码)。
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应填报中文名称、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没有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誉代码的可不填,没有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填报“NO”。
八、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蕴含现实运输方式和海关划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现实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现实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本栏目应凭据货物现实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依照海关划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一)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非邮件方式进出境的快递货物,按现实运输方式填报。
2.进出境搭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搭客现实进出境方式所对应的运输方式填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到达进境界的运输工具填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载运货物驶离出境界的运输工具填报。
4.不复运出(入)境而留在境内(表)销售的进出境展览品、留赠转卖物品等,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二)无现实进出境货物在境内流转时填报要求如下:
1.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和保税区退区货物,填报“非保税区”(代码0)。
2.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货物,填报“保税区”(代码7)。
3.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填报“监管仓库”(代码1)。
4.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填报“保税仓库”(代码8)。
5.从境内保税物流中心表运入中心或从中心运往境内里心表的货物,填报“物流中心”(代码W)。
6.从境内保税物流园区表运入园区或从园区内运往境内园区表的货物,填报“物流园区”(代码X)。
7.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表)(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
8.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区(普洱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陲合作区(中方配套区)与境内(区表)(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出口加工区”(代码Z)。
9.境内运入深港西部通路港方港口区的货物,填报“边陲特殊海关作业区”(代码H)。
10.经横琴新区和平潭综合尝试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二线指定申报通路运往境内区表或从境内经二线造订申报通路进入综合试验区的货物,以及综合试验区内按选择性征收关税申报的货物,填报“综合试验区”(代码T)。
11.其他境内流转货物,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蕴含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之间的流转、调拨货物,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货物,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申报的与境内进出的货物,特殊监管区域表的加工业务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内销等货物。
九、运输工具名称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界或选取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解决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编号(交往港澳幼型船舶为监管簿编号)或者船舶英文名称。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该跨境运输车辆的国在行驶车商标,丽江提前报关模式的报关单填报国在行驶车商标+“/”+“提前报关”。启用公路舱单后,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填报车厢编号或交代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航班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其他运输:填报具体运输方式名称,例如:管路、驮畜等。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进境英文船名。
(2)铁路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填报车厢编号。
(3)航空运输:直转、提前报关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填报“@”。
(4)公路及其他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类运输方式使用广东地域载货清单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必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运输工具名称字段填报“@”。
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船名;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AIN”);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主管海关4位关区代码+“TRUCK”)。
(2)铁路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必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3)航空运输: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如多张报关单必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三)选取“集中申报”通关方式解决报关手续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集中申报”。
(四)无现实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航次号
本栏目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的航次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界或选取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解决报关手续的报关单
1.水路运输:填报船舶的航次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填报运输车辆的8位进出境日期〔挨次为年(4位)、月(2位)、日(2位),下同〕。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货物运输批次号。
3.铁路运输:填报列车的进出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邮件运输:填报运输工具的进出境日期。
6.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中转转关方式填报“@”+进境干线船舶航次。直转、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公路运输:免予填报。
(3)铁路运输:“@”+8位进境日期。
(4)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5)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2.出口
(1)水路运输: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中转货物:境内水路运输填报驳船航次号;境内铁路、公路运输填报6位启运日期〔挨次为年(2位)、月(2位)、日(2位)〕。
(2)铁路拼车拼箱绑缚出口: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三)无现实进出境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一、提运单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界或选取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解决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商标。
2.出口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商标。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商标。
(三)选取“集中申报”通关方式解决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现实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二、申报单元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誉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本栏目还蕴含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元有关情况的有关栏目,蕴含报关人员、申报单元签章。
十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业务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统计及监管前提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治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是依照海关监管要求和推算机治理必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尺度假造的业务方式代码。
本栏目应凭据现实对表业务情况按海关划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业务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划定不使用《加工业务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业务手册》的,按《加工业务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表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通常业务”。
表商投资企业全数使用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制品,填报“通常业务”。
(三)加工业务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核准的监管方式填报。
(四)加工业务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解决进口手续的转内销造制品、残次品、未完制品,应填造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业务制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别离填造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制品减免”或“进料制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本栏目依照现实监管方式填报。
(五)加工业务出口制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制品退换”或“进料制品退换”;加工业务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业务过程中产生的渣滓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别离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六)备料《加工业务手册》中的料件结转转入加工出口《加工业务手册》的,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七)保税工厂的加工业务进出口货物,凭据《加工业务手册》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八)加工业务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应填造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九)企业销毁措置加工业务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措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措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企业销毁措置加工业务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
十四、征免性质
本栏目应凭据现实情况按海关划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依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加工业务货物报关单应依照海关核发的《加工业务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工厂经营的加工业务,凭据《加工业务手册》填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
(二)表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通常纳税”或其他相应征免性质。
(三)加工业务转内销货物,按现实情况填报(如通常纳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四)料件退运出口、制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代码0299)。
(五)加工业务结转货物,本栏目免予填报。
(六)我国驻表使领馆工作人员、表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当拘匿和谈划定蹬爪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幼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值130万元及以上的,本栏填报“特案”。
十五、登记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元、出产销售单元在海关解决加工业务合同登记或征、减、免税登记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业务手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登记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登记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业务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划定不使用《加工业务手册》及以来续补税监管方式解决内销纳税的表,填报《加工业务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港口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度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加工业务制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业务手册》编号。
对加工业务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别离填造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登记号”栏目填报《加工业务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登记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准予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进口或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十六、业务国(地域)
发生贸易性买卖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域),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域)。未发生贸易性买卖的填报货物所有权占有者所属的国度(地域)。
本栏目应按海关划定的《国别(地域)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业务国(地域)中文名称及代码。
十七、启运国(地域)/运抵国(地域)
启运国(地域)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贸易性买卖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度(地域)。
运抵国(地域)填报出口货物脱离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域)未发生任何贸易性买卖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度(地域)。
不经过第三国(地域)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地点国(地域)为启运国(地域),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地点国(地域)为运抵国(地域)。
经过第三国(地域)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域)发生贸易性买卖,则以中转国(地域)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域)。
本栏目应按海关划定的《国别(地域)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域)或运抵国(地域)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现实进出境的,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八、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表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表的最终主张港;最终主张港不成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主张港填报。
本栏目应凭据现实情况按海关划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装货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中文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度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现实进出境的,本栏目填报“中国境内”(代码142)。
十九、境内主张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主张地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其中最终运抵地为最终使用单元地点的地域。最终使用单元难以确定的,填报货物进口时预知的最终收货单元地点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元地点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表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主张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域名称及代码。
本栏目按海关划定的《国内地域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域名称及代码。
二十、许可证号
本栏目填报以下许可证的编号: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一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业务)、出口许可证(边陲幼额业务)。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二十一、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凭据进出口货物现实成交价值条款,按海关划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现实进出境的报关单,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二十二、运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址起卸前的运输用度,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址装载后的运输用度。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象征(运费象征“1”暗示运费率,“2”暗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暗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划定的《钱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二十三、保费
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址起卸前的保险用度,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址装载后的保险用度。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象征(保险费象征“1”暗示保险费率,“3”暗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划定的《钱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二十四、杂费
本栏目填报成交价值以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划定应计入完税价值或应从完税价值中扣除的用度?砂丛臃炎芗刍蛟臃崖柿街址绞街惶畋,注明杂费象征(杂费象征“1”暗示杂费率,“3”暗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划定的《钱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二十五、合同和谈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蕴含和谈或订单)编号。未发生贸易性买卖的免予填报。
二十六、件数
本栏目填报有表包装的进出口货物的现实件数。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本栏目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七、包装种类
本栏目应凭据进出口货物的现实表包装种类,按海关划定的《包装种类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包装种类代码。
二十八、毛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资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元为千克,不及一千克的填报为“1”。
二十九、净重(千克)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表包装资料后的重量,即货物自身的现实重量,计量单元为千克,不及一千克的填报为“1”。
三十、集装箱号
本栏目填报装载进出口货物(蕴含拼箱货物)集装箱的箱体信息。一个集装箱填一笔纪录,别离填报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的规格和集装箱的自重。非集装箱货物填报为“0”。
(未完,见下篇)
文章起源:海关总署 文章功夫:2016-04-27
(2017-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