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缔部门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字号:大︱中︱幼 2010-06-23 15:24:07 集团办公室 点击数:
财税[201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核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缔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门钢材;
2. 部门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门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门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缔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功夫,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缔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经国务院核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缔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门钢材;
2. 部门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门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门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缔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功夫,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取缔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度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